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柏建銘
- 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純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建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F227*****6),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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