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續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請求依月費新臺幣1,088元 計算之依據?(查聲請狀所附之會籍異動申請表債務人未簽 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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