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875,32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收據等)。
二、請確認主張相對人陳日長應給付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聲請狀所附對帳單內容,其中包含「長生1,098,086」、「長茂565,322」、「長益1,121,570」、「長盛806,268」、「長富1,040,402」、「陳韋任2,015,023」、「陳柏睿11,028,222」、「陳梅環10,198,082」、「陳梅真1,727,937」,均非相對人陳日長,為何聲請人可請求相對人陳日長負擔?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