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鳯春
- 原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875,32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收據等)。 二、請確認主張相對人陳日長應給付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聲請狀所附對帳單內容,其中包含「長生1,098,086」、「長茂565,322」、「長益1,121,570」、「長盛806,268」、「長富1,040,402」、「陳韋任2,015,023」、「陳柏睿11,028,222」、「陳梅環10,198,082」、「陳梅真1,727,937」,均非相 對人陳日長,為何聲請人可請求相對人陳日長負擔?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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