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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875,32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收據等)。

二、請確認主張相對人陳日長應給付之金額是否有誤?查聲請狀所附對帳單內容,其中包含「長生1,098,086」、「長茂565,322」、「長益1,121,570」、「長盛806,268」、「長富1,040,402」、「陳韋任2,015,023」、「陳柏睿11,028,222」、「陳梅環10,198,082」、「陳梅真1,727,937」,均非相對人陳日長,為何聲請人可請求相對人陳日長負擔?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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