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書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2 年12月28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11年5月間即入法務部○○○○○○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 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查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臺南市○○區○○街000號 ),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