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佑任
- 當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茗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依狀附公證書,租賃雙方同意(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包租業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釋明本件請求欠繳之租金5,768元、管理費653、電費1,022及水費156元,不依上開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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