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仁埈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承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承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89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 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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