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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安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温翔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價金之支 付方式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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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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