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櫻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櫻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154元,及其中新臺幣357,78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10日、105年7月26日、1 12年3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77,154元,及其中本金357,786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帳款尚餘377,154元及其中本金357,78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