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 原告星展
- 被告王詩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詩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詩萍於民國11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234元 王詩萍 自民國114年0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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