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瀞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邱瀞蓉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2,376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817元,及其中新臺幣44,78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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