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文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邱文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邱文櫻〈身分證字號:Z00 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9月19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397元消費款、新臺幣139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 幣5536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7元 邱文櫻 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