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進淵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賢
- 被告鄭傑丞、鄭信雄、鄭傑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0,507元,及自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鄭傑丞 鄭信雄 一、債務人鄭傑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0,507元,及自民 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鄭傑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信雄負清償責任。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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