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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曾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曾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9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092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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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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