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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端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端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端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48,466元正未給付, 其中48,466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01元 王端標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66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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