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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沈仁敬即長虹水產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民事陳報暨聲請更正狀所提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催告函、送達回執:

㈠查所提債權讓與契約書記載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480,451元,與本件請求債權1,113,880元或汽車貸款借據貸款金額1,600,000元均不符,尚難以此確認上開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讓與之債權即為本件請求之債權。請提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本件請求債權讓與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㈡又所提郵局存證信函雖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情形,惟未向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送達,請補正上開送達情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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