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務人
- 查光智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0 樓之000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941元,及其中80,294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1,136元,及其中92,839元,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