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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其其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死亡,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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