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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連瑤姿
債務人
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56,000元、②173,322元、③346,644元、④86,64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7,376,250元、②2,458,7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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