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邱阮素真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巷0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0,92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33,15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9,7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54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30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992元、違約金85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