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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賴雨秀
債務人
林世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7,59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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