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凱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申請新台幣84,000元零卡分期未審核通過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申請新台幣84,000元零卡分期未審核通過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