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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1,32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7,236元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王安靜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1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569,183元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551,099元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4 新臺幣532,96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5 新臺幣531,53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6 新臺幣531,323元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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