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林芊亨
- 債務人
- 鑫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0,6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