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芊亨
- 被告鑫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鑫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47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0,6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