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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 付新臺幣262,76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 同年4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4月11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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