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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賴松宏
債務人
陳俊憲即竹夯火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1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921元,及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95,066元,及其中244,751元部分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2,250,315部分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1,239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485元,及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90,032元,及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1,473元,及其中1,798,554元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借據(借款金額100萬元)第四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第6項所示違約金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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