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宸品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宸品工程行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