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福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委任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洪安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