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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施養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債權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應為「施養信即凱渥企業社」,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請求給付374,486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列計各筆請求及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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