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意惠
- 被告吳一玄即玄鑫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4,583元,及自民國114年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吳一玄即玄鑫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4,583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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