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芳
上列聲請人與黃文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62,46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上列聲請人與黃文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662,46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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