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代理人
- 黃怡蓉
- 債務人
- 進益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李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