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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債權人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秀
債務人
楊景貴

楊席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楊景貴、債務人楊席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與債務人間存有土地租賃之關係,惟上開事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在案,有民事判決、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確定判決對債權人亦有效力,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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