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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唐福熙
債務人
麗鑫花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許信惠

張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2,02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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