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志強、富雍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曾志強 債 務 人 富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冠綸 賴文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9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6,2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8,46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4,6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 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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