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大建
- 被告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大建 債 務 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心儀 黃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32,35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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