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基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田 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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