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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景貴、楊席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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