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宸品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張淑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宸品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張淑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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