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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淑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芬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587元及其利息,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聲請人與相 對人有提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終止電梯保養合約,及相對 人同意支付113年5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保養費用。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8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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