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馮羽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沛儀即鍾菊華之繼承人、蔡沛典即鍾菊華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鍾菊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鍾菊華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於繼承被繼承人鍾菊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4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鍾菊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