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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靖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債務人陳建成無記名背書之支票影本,及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須可清楚看出票據種類、號碼、金額、退票日、戶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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