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國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淑芬、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與相對人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淑芬、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與相對人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有成立聲請人主張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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