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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彙總明細表共計69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補償金百分之5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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