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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債權人
徐春美
債務人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妙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3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15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23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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