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志文即鑫長盈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志文即鑫長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金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金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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