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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丞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代墊薪資之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對象暱稱「Eve(carat版)」無法辨認是否為相對人,或係有權代理相對人之人。二、請提出有代墊薪資280,000元之證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之請款單,項目內容為『稿費』,並非聲請人主張之代墊薪資。三、請提出匯款帳號『(009)00000000000000』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4年8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8月20日、114年8月2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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