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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債權人
黃献隆
債務人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債務人
張家絨

一、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76,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家絨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得向張家絨請求給付23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114年8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10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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