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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黃献隆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家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債 權 人 黃献隆 債 務 人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債 務 人 張家絨 一、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3,476,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家絨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得向張家絨請求給付23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114年8月15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10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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