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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杰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67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5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96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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