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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阮雯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昌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號碼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PW0000000號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該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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