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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梁晉銘
債務人
李宗信即允豪小吃店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0樓(營業)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林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3,1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07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47,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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