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梁晉銘
- 債務人
- 李宗信即允豪小吃店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0樓(營業)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林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3,1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07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47,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